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TDV-113-司拍-178-20241018-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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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李晉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昭廷、陳昭佑、陳金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昭廷、陳昭佑、陳金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裕庭貿易有限公司、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陳昭廷、陳昭佑、陳金田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 區後勁段二小段873-8/873-2/874-1/874-3/873-4/873-1/873-3/873-5/873-6/874-2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