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TDV-113-司拍-178-2024121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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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李晉旬 相 對 人 陳昭廷 陳昭佑 陳金田 關 係 人 裕庭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廷 關 係 人 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田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民國143年3月24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 二十日、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日向聲請人借用美金各750,000元,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六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未繳納本息尚積欠美金0000000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授信合約書一件、借款之用書影本5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楠梓 後勁 二 873-2 (空白) 62 1/4 2 高雄 楠梓 後勁 二 873-4 (空白) 93 1/4 3 高雄 楠梓 後勁 二 873-8 (空白) 834 334/834 4 高雄 楠梓 後勁 二 874-1 (空白) 109 1/4 5 高雄 楠梓 後勁 二 874-3 (空白) 84 1/4 6 高雄 楠梓 後勁 二 873-1 (空白) 1 1/8 7 高雄 楠梓 後勁 二 873-3 (空白) 55 1/8 8 高雄 楠梓 後勁 二 873-5 (空白) 2 1/8 9 高雄 楠梓 後勁 二 873-6 (空白) 3 1/8 10 高雄 楠梓 後勁 二 874-2 (空白) 82 1/8 11 高雄 楠梓 後勁 二 873-1 (空白) 1 1/8 12 高雄 楠梓 後勁 二 873-3 (空白) 55 1/8 13 高雄 楠梓 後勁 二 873-5 (空白) 2 1/8 14 高雄 楠梓 後勁 二 873-6 (空白) 3 1/8 15 高雄 楠梓 後勁 二 874-2 (空白) 82 1/8 備註:編號1至5,所有權人陳金田.編號6至10,所有權人陳昭廷.編號11至15,所有權人陳昭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