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1
案號
CTDV-113-司拍-180-2025021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慶忠律師即陳信達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6,240,000元之帳務明細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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