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TDV-113-司拍-182-20241118-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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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文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文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催告通知之掛號回執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