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TDV-113-司拍-190-20241028-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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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禹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禹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五條、三、第㈠款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劉禹杰之『最新戶籍地址送達』,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10月24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劉禹杰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清豐段236地號 土地及其上189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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