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TDV-113-司拍-200-20250121-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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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盈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凱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臺幣(下同)8,32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 貸款契約書第八條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潘凱文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11月6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