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TDV-113-司拍-201-2024111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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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立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儷文即洪晨堯之繼承人、洪高德即洪晨堯 之繼承人、黃月霞即洪晨堯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儷文即洪晨堯之繼承人、洪高德即洪晨堯之繼承人 、黃月霞即洪晨堯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洪晨堯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紅段688、706、732 地號土地及其上1436、184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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