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TDV-113-司拍-201-20250312-4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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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立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儷文即洪晨堯之繼承人、洪高德即洪晨堯 之繼承人、黃月霞即洪晨堯之繼承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儷文即洪晨堯之繼承人、洪高德即 洪晨堯之繼承人、黃月霞即洪晨堯之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提出之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均列被繼承人洪晨堯,惟被繼承人洪晨堯已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而聲請人未提出對繼承人催告之釋明資料,以致本院無從認定本件債權是否已依借據關於期限利益喪失之約定,已得視為全部到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發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對繼承人陳儷文、洪高德、黃月霞合法催告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聲請人於114年1月16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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