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TDV-113-司拍-202-2024111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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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常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常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 育才段246地號土地及其上71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常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相對人常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已如法定代理人,請逕向管 轄法院聲請選任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