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V-113-司拍-207-20241216-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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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劉潘姿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進禹(歿)、歐政儒即翁進禹之遺產管理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歐政儒即翁進禹之遺產管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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