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TDV-113-司拍-208-20241210-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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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玉春 關 係 人 王祈諴即祈大工程行 陳明長即有勤起重工程行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玉春於民國112年9月1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關係人王祈諴即祈大工程行對聲請人之債務人,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8月3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聲請人執有⑴相對人陳玉春及關係人陳明長即有勤起重工程 行於112年4月27日共同簽發,到期日113年8月31日,面額4,428,000元之本票;⑵相對人陳玉春及關係人王祈諴即祈大工程行於112年8月30日共同簽發,面額10,240,000元之本票,詎經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欠11,117,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買賣契約書、本票2紙(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鳥松 仁和 738-5 (空白) 81.97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22 仁和段738-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41.76 二層:46.6 三層:44.18 突出物一層:18.6 合計:151.14 陽台:13.08 全部 神農路493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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