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TDV-113-司拍-216-2024112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葉駿緯、葉勛其、 葉飛宏、葉恩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葉駿緯、葉勛其、葉飛宏、葉恩杞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葉駿緯、葉勛其、葉飛宏、葉恩杞所有坐落高 雄巿楠梓區芎蕉段32-5地號土地及其上155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