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V-113-司拍-219-20241216-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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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賴宇頎 封心修 前列二人共同 相 對 人 賴委佑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 臺幣1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利息按月息1%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 分區 面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阿蓮 青安 122 空白 31.93 全部 2 高雄 阿蓮 青安 123 882.99 全部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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