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TDV-113-司拍-221-20250212-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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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瓊城 相 對 人 旭鋐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鋒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 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此觀諸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而依動產交易法第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動產擔保交易,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4日以 附表所示之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116年11月30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113年2月29日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2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約定計算,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因經營不善,自113年10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245,96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列印、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對相對人以114年1月6日橋院甯非欣113年度司拍字第221號通知函,通知相對人得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4年1月19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標的物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廠牌 出廠年月日 (民國) 單位 數量 1 脫水機 工業脫水機大型離心式甩乾機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式 1 2 輪輾機 LM-1800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式 1 3 壓球機 GYA-520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式 1 4 堆高機 LEO-20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輛 1 5 集塵設備 QY-4500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式 1 6 天車 2.8噸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台 1 7 廠務設備 電控設備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式 1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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