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TDV-113-司拍-222-20250314-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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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羅俊杰 代 理 人 柯燈煌 相 對 人 曾寶雄 曾寶來(民國99年4月26日死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寶雄、曾寶來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 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74條、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故非訟事件之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曾寶雄、曾寶來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拍賣相對人曾寶雄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所有坐落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段1070、1071、1071-1、1072、1072-1、1084地號土地,及相對人曾寶來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本件抵押權之擔保債務人為曾寶雄、曾寶來,而其中曾寶來已於民國99年4月2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曾寶來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經本院於113年12月27日、114年2月3日兩次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曾寶來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請先向被繼承人曾寶來死亡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該裁定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致本院無法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曾寶來之繼承人就本院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是聲請人之聲請,未盡釋明之責,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曾寶來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亦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