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TDV-113-司拍-223-20241224-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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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張福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翊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蘇翊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 三、五日內對相對人陳述意見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