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5

案號

CTDV-113-司拍-228-2024121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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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鍾孟倪 胡美晏 柳如芳 前列三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慶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慶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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