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TDV-113-司拍-228-20250103-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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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鍾孟倪 胡美晏 柳如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慶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慶云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育才段333-9、3 33-60地號土地及其上210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原聲請狀所提出者係113年5月2日所列印之舊謄本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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