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TDV-113-司拍-228-20250117-4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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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鍾孟倪 胡美晏 柳如芳 相 對 人 黃慶云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2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8月1日,約定依照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方式、利息利率、違約金,經登記在案(債權額比例:鍾孟倪225/525、胡美晏150/525、柳如芳150/525)。嗣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1日止,其還款方式、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迄今未給付任何款項,尚欠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不動產抵押借貸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及本票影本各2件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12月6日橋院甯非欣一113年度司拍字第228號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通知相對人得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3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鳥松 育才 333-9 (空白) 443.24   全部 2 高雄 鳥松 育才 333-60 (空白) 276.98 40分之1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104 鳥松區育才段 333-9地號土地 集合住宅、樓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1層:110.6 2層:110.62 3層:110.62 4層:97.31 屋頂突出物1層:18.01 合計:447.16 陽台:43.78 雨遮:13.53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號 共有部分 育才段2135建號,面積:1,56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2/1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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