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TDV-113-司拍-231-20241210-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嚴得展 賴文欽 黃敏惠 前列嚴得展、賴文欽、黃敏惠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曾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曾琴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一小段903 地號土地及其上69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