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TDV-113-司拍-233-20250214-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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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許智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耀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擔保債權借款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依據及 相關證明文件(據聲請狀檢附之債權釋明文件為面額1,500,000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與聲請狀所述借款金額為2,400,000元,兩者不一致,請補正借款金額為2,40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聲請人提出之面額1,500,000元本票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證 明文件,惟該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狀陳報提示日為何日?承上,若未提示,則因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承上,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以作為釋明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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