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TDV-113-司拍-244-20241225-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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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啓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啓輔所有坐落高雄巿路竹區忠孝段387地號 土地及其上14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依貸款總約定書第二十條第1項第4款約定,已於合理期間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之相關文件(即證五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