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TDV-113-司拍-245-2024122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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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王耀輝 相 對 人 張原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1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民國113年6月27日113年度移調字第36號(原案號113年度訴字第39號)給付違約金事件調解成立所發生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兩造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移調字第36號成立調解,調解筆錄約定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自113 年7 月起,以每月為1 期,按月於每月17日前   以給付聲請人37,500元至聲請人指定之帳戶至全數清償為止 ,相對人如有一期遲誤3日未履行,其餘全部視為均已到期。嗣相對人於113年12月起未依上開調解筆錄內容約定履行,依約全部債務均已到期,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1,612,5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 年度移調字第36號調解筆錄、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為證。而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債權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橋頭 後壁田 355 (空白) 6,893.48 1527/000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359 後壁田段355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15層 第七層:41.18 合計:41.18 陽台:3.5 全部 橋頭區經武路1130巷221號七樓 共有部分 後壁田段4613建號,面積:21,165.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0/0000000,(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122,權利範圍:430/0000000)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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