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TDV-113-司拍-84-20250122-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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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李東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又榮、債務人陳秀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秀子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000萬元之借款契 約。 二、提出債務人陳秀子未依約清償利息、本金已視為到期、已喪 失期限利益之相關未清償資料、契約書條款、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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