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TDV-113-司拍-91-20241024-5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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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鄭幼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柯桂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即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121建號建物,本件係因財產關係而 聲請,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裁定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