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TDV-113-司票-1122-20241001-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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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李耀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心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金額為1,4 91,000元,依法應繳納2,000元,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納1,000元)。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2紙提 示日分別為何日,並具狀說明各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台端聲請狀聲請事項及理由記載經聲請人屆期111年8月31日、112年2月28日分別為付款之提示,且利息起算日自111年8月31日、112年2月28日起算,然於附表卻記載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均為113年8月31日,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釋明之)。 三、相對人蘇杕儒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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