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TDV-113-司票-1134-20241001-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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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賴敬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郁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是否有 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請具狀具體說明年、月、日),並更正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起算。 二、相對人黃郁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