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TDV-113-司票-1302-2024102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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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洪博書 代 理 人 張少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泰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泰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