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TDV-113-司票-1322-2024110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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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22號 聲 請 人 林柏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城實業有限公司、王玉珍、張健源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玉珍、張健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巨城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