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TDV-113-司票-1335-20241114-4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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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侯墨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美蕙、梁重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背書連續之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系爭 本票5紙,均指定受款人為岡山富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非本件聲請人侯墨芬,又岡山富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背書,背書不連續,請提出系爭本票5紙經岡山富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連續之相關釋明文件,若本件聲請人為岡山富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侯墨芬,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聲請人為岡山富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狀,岡山富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蓋用公司大印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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