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TDV-113-司票-1406-2024111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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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林國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視利有限公司、朱泓愷、朱啓賢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朱泓愷、朱啓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視利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四、更正附表編號1票面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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