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TDV-113-司票-1406-20241219-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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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林國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視利有限公司、朱泓愷、朱啓賢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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