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TDV-113-司票-1422-20241220-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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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陳欽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卉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簽發票 面金額新臺幣100,000元,票號0000000號,到期日未載之本票一紙准許強制執行,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其中現實提示日不明確,經本院於113年1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1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