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TDV-113-司票-1428-20241125-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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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張炳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進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2紙提示日分別為何日(台端聲請狀利息 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算,然聲請狀及附表未提及提示日為何日,又系爭本票2紙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見票即付,利息亦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相對人陳進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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