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TDV-113-司票-1433-20241118-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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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33號 聲 請 人 陳浩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林依諄」之姓名有無錯誤,如有誤,請具狀 更正。 二、相對人林韋仲、王冠慈、林依諄、鄭凱元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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