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TDV-113-司票-1444-20250107-4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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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周家弘 相 對 人 黃仕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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