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TDV-113-司票-1473-2024112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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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陳彥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相對人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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