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TDV-113-司票-1478-20241128-3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78號
聲 請 人 嚴小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全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台端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惟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未記載提示日之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