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TDV-113-司票-1478-20241128-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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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78號 聲 請 人 嚴小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全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台端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惟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未記載提示日之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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