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TDV-113-司票-1504-20241217-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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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巫言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裴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聲請人謂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乃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而不生提示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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