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TDV-113-司票-1508-2024120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玉錦即星光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貴公司提出之本票,到期日之 「日」部分有立可白塗改,且改寫處無發票人之簽章,又不能辨 識改寫前之年、月、日為何,視為未記載見票即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