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TDV-113-司票-1511-2024121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學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宋學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