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TDV-113-司票-1564-20250103-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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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64號 聲 請 人 洪忠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ALOLONG KIM SORIANO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