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TDV-113-司票-1586-2024122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鼎祥財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雅如、常嘉進、温美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詹雅如、常嘉進、温美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原本(票面金額新臺幣275,000元)。 說明:按票據為完全之有價證券,票據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不得分離。執有票據之人,始得行使票據權利;如未執有票據,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亦為行使票據權利方式之一,於聲請時自應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確實執有本票而得行使票據權利,如聲請人無法或拒絕提出,其聲請之法定要件即屬不備。聲請人因誤向無管轄權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投遞聲請狀,經該院裁定移轉本院辦理。聲請人於向屏東地院聲請時雖已提出本票原本,惟該院於裁定移轉後,已逕將本票原本發還聲請人,請聲請人再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