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TDV-113-執事聲-44-20241212-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4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 人 林郭秀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素芬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 3年11月20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