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TDV-113-審訴-627-20241014-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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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627號 原 告 吳文村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周子幼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6日以113年度審訴字第62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4,763元,此裁定已於113年9月1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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