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V-113-審訴-906-20241230-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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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906號 原 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劉嘉凱律師 黃鈺茹律師 被 告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崇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具 狀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18,119元,及其中1 ,316,000元自112年11月1日起與4,202,119元自民事擴張訴之聲 明狀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追加後之訴訟 標的金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而依原告主張 ,其中1,316,000元自112年11月1日起計算至本件擴張訴之聲明 日(113年12月19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74,453元【計算式 :1,316,000元×(1+48/365)年×5%=74,45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95,572元【計算式:5,518,119元+74,453 元=5,595,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裁判費55,648元【計算式:2,000元+28,898元+24,750=55 ,648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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