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TDV-113-審訴-918-20241206-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918號 原 告 王琮瑞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 人 梁凱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盈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前已依 本院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30元。查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28,116元,嗣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具狀 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43,840元,經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 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 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843,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裁判費9,030元,應再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