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TDV-113-審重訴-87-20241009-2

字號

審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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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訴字第8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陳文生 陳文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林秀錦 黃清輝 黃冠偉 黃仙在 法定代理人 黃一茂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反訴被告即 被 告 陳金鳳 莊陳金葉 陳水美 陳錦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被告 亦提起分割共有物之反訴者,本訴、反訴之訴訟標的分別為原告 、被告(反訴原告)之共有物應有部分分割請求權,訴訟標的並 非同一,本訴與反訴,應各按共有物原告、反訴原告應有部分之 價額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94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633,487元【計算式:(406地號面積517㎡×公 告土地現值21,100元/㎡×反訴原告2人權利範圍2690/20000)+(4 09地號面積897㎡×公告土地現值21,100元/㎡×反訴原告2人權利範 圍2/24)+(410地號面積335㎡×公告土地現值21,100元/㎡×反訴原 告2人權利範圍2/24)=3,633,4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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