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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2

案號

CTDV-113-小上-65-20241212-1

字號

小上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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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王秋紅 被 上訴人 中化銀髮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 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7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 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意旨:被上訴人和黃夢熊之家屬即上訴人簽緊急事故處 理同意書,所以被上訴人有責任幫忙處理急救時叫救護車的義務,但被上訴人之居服員和主管都沒有協助。餵藥是服務項目之一,但因公司沒有固定居服員也沒交接清楚,導致帶班人員拿錯藥給黃夢熊吃,才導致黃夢熊休克。事件發生時有向衛生局領取長照服務爭議調處申請表,後因上訴人心軟沒有申請,被上訴人卻反咬一口。服務項目之表格,上訴人蓋完章後,被上訴人私自加填其他項目,被上訴人虛報偽領長照費用,是以㈠因為沒有拆束帶,導致黃夢熊瘻管壞掉就醫花很多醫療費用、㈡服務項目虛報不實、㈢緊急搶救時沒有盡義務,綜上,上訴人沒有義務付長照自付金額等語,並聲明:原判決廢棄。 三、經查,上訴人所執上訴理由,乃係就原審之證據取捨及認定 事實結果再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及符合該條款要件之具體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是上訴人之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既經駁回,第二審裁判費用經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自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為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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