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TDV-113-建-17-20241206-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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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勤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承食品生技有限公司間113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587,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